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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古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古某某,男,1967年5月13日生,苗族,住开远市。被告马某某,女,1972年3月2日生,苗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申请对被告马某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对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由原告古某某负担,退费用150元。审判长  康正权审判员  唐丽梅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鸿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