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古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古某某,男,1967年5月13日生,苗族,住开远市。被告马某某,女,1972年3月2日生,苗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申请对被告马某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对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由原告古某某负担,退费用150元。审判长 康正权审判员 唐丽梅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鸿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