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立强、林燕珠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立强,林燕珠,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9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立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珠,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棋、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25271-7。法定代表人李国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少阳、许清武,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立强、林燕珠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立强、林燕珠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立强、林燕珠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林立强、林燕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林立强、林燕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林锴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