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5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费秀琴与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秀琴,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549-5号申请执行人费秀琴。被执行人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民终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委托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大奇山路858号大奇庄园22幢103室住宅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设计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F-3F/3F,建筑面积为201.23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为13.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总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2988号,地号为330122001000067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43044平方米(其中该房产所属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终止日期至2077年11月21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经纬(2014)估字第T1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199万元,司法处置价为160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胡锦(公民身份号码以151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桐庐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858号大奇庄园22幢103室住宅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总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12988号(其中该房产所属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以1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胡锦(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锦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