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冬群与姚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群,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蒋冬群。委托代理人:陈春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群诉被告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冬群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姚斌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蒋冬群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斌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