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汪秀春与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秀春,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汪秀春,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林诚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秀春与被执行人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秀春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146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