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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12日生,满族,住敦化市胜利街新兴社区三组。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东北证券职员,住敦化市官地镇永胜村一组。委托代理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