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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张军、刘舒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张军,刘舒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27号原告:徐建华,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军,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舒娜,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张军、刘舒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军、刘舒娜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登记在徐建华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军、刘舒娜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徐建华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