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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才水与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水,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才水,男。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6087.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