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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贤伟与胡鸿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贤伟,胡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林贤伟,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王风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鸿杰,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贤伟与被执行人胡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一、申请执行人林贤伟与被执行人胡鸿杰双方确认被执行人胡鸿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林贤伟货款为45000元,申请执行人林贤伟同意被执行人胡鸿杰尚欠货款的八折即36000元还款。二、上述被执行人胡鸿杰应还的36000元款项,申请执行人林贤伟同意被执行人胡鸿杰四个月内支付完毕,被执行人胡鸿杰应于2014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林贤伟支付5000元,2014年12月20日支付10000元,2015年1月20日支付10000元,2015年2月20日支付11000元。三、被执行人胡鸿杰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按原尚欠货款45000元计,扣除已还部分,余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上述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林贤伟账户。因被执行人胡鸿杰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林贤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鸿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胡鸿杰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胡**所有的闽*****号、闽*****小型汽车,现车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鸿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鸿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