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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闫云儿诉王志刚抚养费案撤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志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4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闫云儿,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轩与被告王志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轩于2015年7月2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浩轩法定代理人闫云儿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