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晓群与宋刷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群,宋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群,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侗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工农小区2单元1楼,身份证号4330291972********。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刷,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幸福村龙河集***号,身份证号3403111973********。委托代理人:王绍文,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晓群因与被上诉人宋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晓群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晓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杨晓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