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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洪山与青岛天意达铸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山,青岛天意达铸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山。委托代理人:高成敏。委托代理人:陈俊蕾,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意达铸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坤,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洪山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意达铸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洪山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意达铸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洪山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洪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洪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孙 付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李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