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进添申请执行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范进添,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在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人范进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全额扣留(只收不付)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账户内存款。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