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李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