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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建虎与蒋鸣、阙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虎,蒋鸣,阙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张建虎。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鸣。被告阙瑾。原告张建虎诉被告蒋鸣、阙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虎的委托代理人黄思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鸣、阙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虎诉称,蒋鸣、阙瑾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蒋鸣陆续向张建虎借款31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截至2015年4月10日,蒋鸣共结欠利息12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蒋鸣、阙瑾共同归还原告张建虎借款本金311万元及利息124万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蒋鸣、阙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鸣、阙瑾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4日,蒋鸣与张建虎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蒋鸣向张建虎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利率为每月2%。2013年4月26日,张建虎通过银行转给蒋鸣300万元。2014年9月29日,张建虎通过银行转给蒋鸣5万元;2014年11月24日,张建虎通过银行转给蒋鸣5万元。原告陈述上述10万元系蒋鸣向其借款,在2014年10月蒋鸣还向其借现金1万元。2015年3月3日,蒋鸣出具《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截止2015年3月3日,本人蒋鸣共欠张建虎计人民币本金311万元,利息124万元,共计肆佰叁拾伍万元整;本人承诺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100万元,在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条、结算业务申请书、网上转帐电子回执、还款承诺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蒋鸣、阙瑾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鸣向原告张建虎借款311万元,有借款协议、借条、结算业务申请书、网上转帐电子回执、还款承诺书等为证,原告张建虎要求归还借款311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24万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利息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被告蒋鸣、阙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鸣、阙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建虎支付借款本金311万元及利息124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600元,由被告蒋鸣、阙瑾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