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强林与靳国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林,靳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01号原告郑强林。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林诉被告靳国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强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包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