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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强林与靳国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林,靳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01号原告郑强林。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林诉被告靳国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强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包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