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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克模与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模,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苏克模,男,1954男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项小林,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朱超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昱均,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克模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克模以其已与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克模以其已与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克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苏克模承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