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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衍朴与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衍朴,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749号原告郑衍朴,男,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吕晓男,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白雪,总经理。被告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联系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苗苗,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倩倩,女,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原告郑衍朴与被告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葭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平吉、郭小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衍朴的委托代理人吕晓男,被告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华谊葭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倩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衍朴诉称,郑衍朴于2012年6月5日开始为第二被告华谊葭信公司工作,职位为CSR(客户服务代表),从事AMD市场促销及渠道管理等工作,当时原告与北京华谊葭信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本案第二被告华谊葭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济南,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3800元。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自2012年6月起为郑衍朴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16日,华谊葭信公司向郑衍朴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衍朴弄虚作假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郑衍朴并未违反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郑衍朴于2015年2月6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3月16日,该委作出裁决书,郑衍朴不服该裁决,特向法院起诉,希望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郑衍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4549.24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郑衍朴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5)029号裁决书1份,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劳动合同一份,证明郑衍朴与第二被告华谊葭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AMD市场促销及渠道管理,郑衍朴职位为CSR,工作地点为济南,基本工资为3800元每月;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明细》一份,证明郑衍朴月平均工资为4091.54元;证据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一份,证明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为郑衍朴缴纳社会保险;证据5、《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明华谊葭信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违法解除与郑衍朴的劳动合同。被告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华谊葭信公司辩称,第一、郑衍朴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三节第2条有关规定,故意欺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两被告有权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第二、就郑衍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公司已经向工会申请批示,解除程序合法;第三、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仅为郑衍朴代缴保险,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郑衍朴的诉讼请求。被告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华谊葭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劳动合同中对提供虚假信息解除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证据2、劳动合同变更书一份,证明员工工资在2014年7月1日有调整;证据3、关于实施修订《员工管理手册》之批示,证明工会批复同意执行员工手册;证据4、员工管理手册一份,证明公司有明确的员工管理制度;证据5、员工手册培训签到表一份,证明员工已学习并知晓《员工手册》中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证据6、员工管理手册公示照片三张,证明员工手册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证据7、订单申报截图一份,证明郑衍朴虚报销量订单;证据8、网吧调查电脑配置图片三张,证明抽查网吧电脑与订单型号配置不符;证据9、关于网吧计算机硬件配置调查说明一份,证明郑衍朴虚报销量,抽查网吧电脑与订单型号配置不符,且部分网吧不存在;证据10、关于AMD项目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工会批准。经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告郑衍朴于2012年6月入职北京华谊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1日郑衍朴与北京华谊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郑衍朴工作岗位为ISR,工作地点位于济南,双方以完成AMD市场促销及渠道管理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郑衍朴基本工资为3800元/月。2014年5月22日,北京华谊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第二被告华谊葭信公司。被告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为郑衍朴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16日,华谊葭信公司向郑衍朴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衍朴“弄虚作假行为,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2月6日,郑衍朴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华谊葭信公司共同向郑衍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24549.24元(月平均4091.54元×3×2);2、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华谊葭信公司共同向郑衍朴支付2014年12月份工资4091.54元。2015年3月16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5】02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郑衍朴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郑衍朴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郑衍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91.54元。本院认为,郑衍朴与北京华谊葭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4年12月16日,华谊葭信公司向郑衍朴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衍朴“弄虚作假行为,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一方面,两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调查当时网吧电脑硬件配置情况,且调查形式为抽样调查,客观上存在遗漏的可能性,无法充分证明郑衍朴提交的订单为虚假信息,故被告华谊葭信公司据此与郑衍朴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原告郑衍朴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谊葭信公司应向原告郑衍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49.24元(4091.54元/月×3个月×2)。因郑衍朴与被告华谊葭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郑衍朴要求华谊葭信济南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郑衍朴在仲裁时主张两被告支付2014年12月份工资4091.54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郑衍朴的该项仲裁请求并未支持,郑衍朴亦未起诉,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衍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49.24元;二、驳回原告郑衍朴要求被告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49.24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