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冷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9号原告:冷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