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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冷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69号原告:冷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