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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区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区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负责人:林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肇傑、林毅力,均为该公司员工被告:区煜明,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区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文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