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惠州某公司与韦某某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某公司,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公司,住所大亚湾澳头。法定代表人:容某某,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容某某,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韦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521271978********。关于惠州某公司诉韦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韦某某应支付购房款142552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775元。因韦某某未予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韦某某应负担申请执行费2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韦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6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廖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