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闫旭与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8号原告闫旭,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继伟。被告吕曼逸,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旭与被告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八元,由原告闫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