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闫旭与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8号原告闫旭,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继伟。被告吕曼逸,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旭与被告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八元,由原告闫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