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智尚佳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润创展(厦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智尚佳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润创展(厦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25号原告厦门智尚佳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20号五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502355-3。法定代表人郑阳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祥伟、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润创展(厦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282室。法定代表人XX云。原告厦门智尚佳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润创展(厦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