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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梅,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李凤梅,女。委托代理人:李刚,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宇,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东长春路二段51A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泰,系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梅与被告大连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梅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凤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蓓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