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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5387号原告刘××。被告王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XX勇(被告之父)。刘××与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亚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双方分居已经长达36个月。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至今已有18个月未看望孩子并支付抚养费及家庭生活费用。现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证据二、(2014)滨塘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王一×辩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均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在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搬出居住。婚生女现还很小,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没有破裂。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时间。证据二、户口本1册,证明婚生女王二×的身份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2014年8月13日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2014年9月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登记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积极的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原则性的问题,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