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谭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伍启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7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谭波的银行存款270.69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