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运茂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被 告 人 于 运 茂 犯 贪 污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运茂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运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国家出台农村泥草房改造补贴政策。齐柏林(已判刑)负责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农民泥草房改造申报审查工作,李国辉(另案处理)负责前郭县乌兰傲都乡达日哈都村农民泥草房改造申报审查工作。2009年,被告人于运茂同齐柏林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李长志家为一般泥草房改造户,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5000元。2010年,被告于运茂家房屋进行“平改坡”修建,被告人于运茂同李国辉、齐柏林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告人于运茂家“平改坡”房屋以困难户王军名义申报“推倒重建”改造补贴,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7000元。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于运茂犯贪污罪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于运茂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运茂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运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国家出台农村泥草房改造补贴政策。前郭县政府、前郭县民政局关于泥草房改造的相关文件规定:一、改造范围:泥墙泥顶、泥墙草顶、泥墙瓦顶、半砖半泥墙草顶、半砖半泥墙泥顶、半砖半泥墙瓦顶的房屋。二、改造条件:1、泥草房改造的农户,必须是户籍在本地且能够长期居住的农户,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法定记载为准。2、泥草房改造户必须有住房。3、非农户不在改造范围之内,两户或多户住1栋的,以房屋产权人为准,只享受1栋补助。4、截至2006年底,连续3年不从事农业生产且不在本村居住的农户,不列为改造对象。三、改造方式:平改坡、推倒重建、民政对象可以购买现房方式申请泥草房改造。四、补助标准:1、平改坡每户补2000元。2、一般户每户补5000元。3、困难户每户补9000元。4、优抚户每户补12000元。五、申报程序:一是申报的泥草房改造户先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报,再由村委会统一报到乡里,村委会申报名单包括申报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家庭人口,是否是低保户等内容。二是由乡政府负责泥草房改造的工作人员根据村委会上报的名单填写《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改造档案》,并在由乡(镇)政府指定的公示地点进行公示,对提出申请的泥草房改造户进行确认(确认重点:1、是否为泥草房;2、是否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对确认的泥草房改造户的房屋进行改造前拍照存档。三是泥草房改造户经确认后,各(乡)镇政府代表县泥改办与泥草房改造户签订《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泥草房改造协议书》,明确房屋改造标准、改造时间、补助标准。四是泥草房改造户按照要求完成泥草房改造任务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改造后的房屋进行拍照存档),由泥草房改造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上报县泥改办审核后,到指定部门领取补助资金。六、工作责任:各乡镇场的“一把手”为泥草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及分场负责人为泥草房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除负责辖区内泥草房改造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外,其重要职责就是对本辖区内泥草房改造户进行准确确认,确认改造类型和资金补助标准,并负责组织好验收工作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2008年,前郭县乌兰傲都乡落实国家出台农村泥草房改造补贴政策,李国辉(另案处理)负责被告人于运茂受乡政府委托,协助乡政府开展本村农民泥草房改造申报审查工作相关事宜。2008年—2011年,齐柏林(另案处理)受乡政府指派负责负责前郭县乌兰傲都乡泥草房改造申报审查工作相关事宜,2008年—2010年,李国辉(另案处理)、被告人于运茂受乡政府委托,协助乡政府开展并负责本村农民泥草房改造申报审查工作相关事宜。2009年,于运茂在其担任前郭县乌兰傲都乡达日哈都村报账员期间,在协助乡政府办理前郭县泥草房安居工程补贴过程中,明知李长志非其本村村民,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条件且无泥草房改造事实的前提下,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李长志家为一般泥草房改造户,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运茂主动上缴该笔赃款。2010年,于运茂家房屋进行“平改坡”修建,按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标准应补2000元。于运茂伙同齐柏林利用齐柏林负责其本乡农民泥草房改造申报审查的职务便利,将于运茂家“平改坡”房屋以困难户王军名义申报“推倒重建”改造补贴,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7000元,该款被于运茂据为己有。案发后,该笔赃款被依法收缴。综上,被告人于运茂贪污赃款数额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1、前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取保侯审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立案及对被告人于运茂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规划(2007年-2011年)规定:改造范围是泥墙泥顶、泥墙草顶、泥墙瓦顶、半砖半泥墙草顶、半砖半泥墙泥顶、半墙半泥墙瓦顶的房屋。改造条件:(1)泥草房改造的农户,必须是户籍在本地且能够长期居住的农户,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法定记载为准。(2)泥草房改造户必须有住房。(3)非农户不在改造范围之内,两户或多户住1栋的以房屋产权人为准,只享受1栋补助。(4)截至2006年底,连续3年不从事农业生产且不在本村居住的农户,不列为改造对象。3、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前泥改办发【2008】4号,关于前郭县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改造范围,在原有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把农户自愿调剂住房和平改坡列入泥草房补助范围。补助标准:1、平改坡每户补2000元。2、一般户每户补5000元。3、困难户每户补9000元。4、优抚户每户补12000元。4、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前泥改办发[2010]6号,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困难户: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各乡镇场的“一把手”为泥草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及分场负责人为泥草房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除负责辖区内泥草房改造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外,其重要职责就是对本辖区内泥草房改造户进行准确确认,确认改造类型和资金补助标准,并负责组织好验收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5、2010年王军泥草房改造档案:农户改造(民政对象)档案、姜可丽与王军买卖房屋协议书、补助资金申请表、房屋改造前后照片、王军现住房照片、于运茂现居住房屋照片、验收名册,该房建成于2008年之前,后做平改坡改造,载明:改造方式:购买现房;改造户类型:低保户;补助标准:9000元;户主王军,困难户类型:低保户,改建类型:购买现房。6、前郭县乌兰傲都乡人民政府证明:王军是我乡居民,是农村低保户,从2008年开始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王军于2012年脱保。7、前郭县乌兰傲都乡人民政府证明:于运茂为我乡居民,不是我乡农村低保户。8、2008年泥草房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9、乌兰傲都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经核实身份证号户口信息姓名为冯长志,乌兰傲都乡达日哈都村无李长志户口信息。10、前郭县乌兰傲都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于运茂自1995年至2013年任达日哈都村民委员会报账员。1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实于运茂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12、罚没款收据,证明被告人于运茂上缴赃款12000元。13、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载明:于运茂涉嫌贪污一案,2015年3月8日由前郭县纪委移交至我院,我院2015年3月26日派员调查。经调查取证其在2008-2010期间,伙同他人以虚假方式报领了泥草房改造补贴款12000元。2015年4月10日经我院传唤,犯罪嫌疑人于运茂到检察院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良好,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当日经检察长决定,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于运茂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4、证人冯某某证实,我家住3间砖平房,是2009年盖的,还有2间砖瓦结构的房子,是2009年盖的,位置就在我住房的旁边。我家申请过泥草房改造补贴款,我以我父亲名冯宪林名义申请的,但是当时村书记李国辉给我报告时报到我叔叔冯宪宽名下了。我得到9000元泥草房补助款。该款是盖房当年年末时于运茂会计给我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长志不是我村村民,“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农户改造(民政对象)档案”内载的李长志身份证号码是我的身份证号码。但李长志名字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有得到以李长志名申报的泥草房改造补贴款。15、证人赵某某证实,泥草房改造资金由乡财政所发放,我负责发放现金。乌兰敖都乡2009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资金发放明细表内载达日哈都村冯宪宽9000元、李长志5000元,领款人签字由于运茂代签,实际领款人也是于运茂。于运茂是是达日哈都村的会计。按规定,农户泥草房补贴资金应该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乡财政所领取。这两户不是本人领取,当时泥草房资金发放时是由乡建所长祁柏琳负责认人,祁柏琳让谁到乡财政所领取谁就可以领取,我们财政所不认识农户本人,所以当时也不知道哪个是实际改造户。于运茂我认识,他是达日哈都村的村会计。于运茂之所以能把这两户泥草房补贴款领走,因为当时也有村干部为村民代领补贴的,我们只是让代领人再另签自己名字确认一下。我不清楚于运茂和冯宪宽和李长志是什么关系。李长志的签名从资金领取表中显示有改动是因为这个李长志名下的泥草房改造资金是于运茂领取的,当时,于运茂在李长志领取人签字栏处签的是冯宪宽,但是我跟他说你得写李长志的名,结果于运茂说,冯宪宽的钱也由他领取,我说那李长志的签名栏也得写“李长志”的名,结果于运茂刚写了“冯宪”俩字后就给勾掉,在其上重新写上了“李长志”的名字。之后在冯宪宽的签字栏又签了”冯宪宽”的名后,签上自己于运茂的名字后,就把钱都领走了。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我们乡是从2008年开始有泥草房改造,从2008年到2010年泥草房改造的照片基本上都是乡政府经济办公室干部霍成光照的,有时候霍成光有事了我也去照过几次,也有各村自己照完了拿到齐柏林那的,霍于2011年心梗过世了。2008年的泥草房工作我都没参与,等到验收时民政局问低保户的相关情况找到我。2009年,时任乡长陈东兴让我协助齐柏林做些泥草房的相关工作,因为齐柏林不会电脑,泥草房相关的很多工作都离不开电脑,所以我就帮着齐柏林干了点相关的工作,有时候下去照相、核实各农户,齐柏林看我没事就让我跟着,具体核实的事都是齐柏林去做,各户申报的时候都是先找村上,然后村上找齐柏林,也有农户直接找齐柏林的,没有人找我,在泥草房申报这方面我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确定齐柏林提供的申报户是否是低保户,其他的核实工作我不参与。2008年的时候我就是民政助理并且兼职乡政府的秘书,2009年-2014年我先后协助陈东兴乡长、孙国权副书记管理后勤工作。王军是达日哈都村的低保户,2010年王军以购买现房的形式申报泥草房改造补贴了,他购买姜可丽房屋买卖协议是我按照齐柏林提供的购买日期和购买价格给弄的。我不认识姜可丽这个人,王军是否实际购买了姜可丽的房子我不知道。于运茂我认识,他原来是达日哈都村的报账员,于运茂不是低保户,他是否以王军的名义申请泥草房改造我不清楚,他没有因为申请泥草房的事找过我。1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家现在住的是三间土房,是买徐志和的,已经买了20多年了,当时花了4000元。我就这一个房子,再没买过房子,我家有四口人,除了我和我爱人,还有儿子王小伟、80多岁的母亲跟我们一起住。我家没申请过泥草房改造,我家这条件也盖不起房子。我母亲赵海兰是低保户,我不是低保户,2010年的时候我也不是低保户,我们村没有和我重名的,我的身份证号是。(出示:王军泥草房改造档案)我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而且我家也从来都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出示:王军房屋改造前后的照片)改造前、后的房子都不是我家的房子,我也不认识这个房子。(出示:姜可丽与王军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我不认识姜可丽,这个协议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没见过这个协议,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家最近20年没买过任何人家的房子。我没得到过一分钱补贴款,没有任何人和我说过泥草房改造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是谁以我的名义申报过泥草房改造。18、齐柏林2015年4月13日供述,我是因为在担任乌兰傲都乡乡建助理期间,泥草房改造工作中涉嫌贪污被逮捕的。我是2004年9月份开始到乌兰傲都乡乡建所工作的,到乡建所我就是所长,一直到现在,1990年到1999年我在乌兰傲都乡土地所工作了,任土地所长一职,2000年3月份的时候我就不在土地所工作了,一直呆到2004年的9月份才到乡建所上班。在乡建所的主要工作是村屯规划,审批个人宅基地,农民建房需要到乡建所办理批件,也就是先报到我这,然后由我往上面报,最开始是报到建设局,现在是报到规划局,农民新建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照的也需要到乡建所办理,还有2008年到2011年泥草房改造的申请,上报,2012年开始的危房改造的申请、上报,都是由我负责的。乌兰傲都乡有泥草房改造政策,是我负责的。泥草房改造是从2008年开始的,一直到现在2011年,这期间都是泥草房改造,从2012年开始就是危房改造了。申请泥草房改造的标准有几个标准,一个是土房推倒重建,一个是砖房起尖,也叫平改坡,还有一个是购买现房的,这个只针对民政对象实施,申报当年购买砖瓦房的民政对象都可以申报。泥草房改造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申请泥草房改造的农户经验收合格的,补偿款就直接打到乡财政所,然后我负责通知各村,各村再通知村民去乡政府财政所领钱,领钱的时候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领取人必须要签字或盖章,然后按手印。存在代领的情况。“2009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资金发放明细表”内载达日哈都村李长志和冯宪宽泥草房补贴款由于运茂签字领取,这两笔钱都是在财政所发放的,是谁签字就是谁领取。我不知道这两笔钱是不是本人领取的,看签字应该是于运茂代领的。于运茂是达日哈都村的报账员,于运茂代领出这两笔钱后没有转交给我。我没有和于运茂说过让他帮助你代领李长志名下的5000元泥草房补贴。李长志和冯宪宽名下的泥草房改造补贴款都谁得了我不清楚。达日哈都村泥草房改造补贴工作由村书记和村报账员负责。申报信息和统计报表啥的都是这两人负责报到我这里。发放泥草房补贴款时我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达日哈都村的泥草房改造验收工作李国辉或者于运茂有一个人参加。村上需要有个人参加否则我不认识村民。齐柏林2014年2月20日供述,我叫齐柏林,我以前的名字是“祁柏琳”,换身份证时派出所给我打成了“齐柏林”,现在户口上就是这三个字,但是我工作的时候签字还是签“祁柏琳”的名字。我是前郭县乌兰傲都乡乡建助理。是2004年9月份开始到乌兰傲都乡乡建所工作的,到乡建所我就是所长,一直到现在。我在乡建所的主要工作是村屯规划,审批个人宅基地,农民建房需要到乡建所办理批件,也就是先报到我这,然后由我往上面报,最开始是报到建设局,现在是报到规划局,农民新建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照的也需要到乡建所办理,还有2008年到2011年泥草房改造的申请上报,2012年开始的危房改造的申请上报,都是由我负责。乌兰傲都乡泥草房改造工作是从2008年开始的,一直到现在2011年,从2012年开始就是危房改造了。泥草房改造的申报流程:2008年3月份的时候县里开会,要求主管乡长参加,当时我们乌兰傲都乡参加会议的主管乡长是李树生,李树生回来以后拿来两份关于泥草房改造的文件,乡里留一份,给我们乡建所一份,由我们乡建所制定具体实施的方案,向主管乡长汇报以后,我们就召开了一次全乡各村书记和会计参加的会议,传达泥草房改造政策,并要求各村回去以后传达到各户,有要申报泥草房改造的统一报到村里,由村里再统一报到乡里。开完会以后各村就开始按照要求统计申报泥草房改造的名单,村里报上来以后,我按名单开始填写《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改造档案》,各村报上的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家庭人口,是否是低保户等内容,我按照报上来的内容填写。低保户是从2009年开始有的,之前都是一般户,我填写完农户改造档案以后,就开始给需要改造的房屋照相,当时乡里派乡干部霍成光负责照相,2008、2009年都是他照的相,后来是不是他照的相我记不清了,因为后来霍心赃病发死了。后来有的照片是村里拿来的,有的是民政助理王秀东照的,有的时候照相我跟着去,有的时候霍跟着村上派的人去照,涉及到民政对象的,王秀东也跟着去。泥草房改造每户照两次,开春的时候一次,秋天验收的时候再照一次,验收结束以后,我再填写《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上面的内容都是我亲自去看过房屋以后形成的数据,如房屋面积、实际房屋面积等内容,有实际测量的,也有到那看着房子估计出来的,也有村里报上来的,申报泥草房改造的材料涉及到我签字的,我就负责签字了。涉及到村经办人签字的,乡里开会时候就把各村的书记叫到我的办公室,让他们在相关的表上签字,涉及到民政助理签字的,就让王秀东签字,等所有需要签字的都签完以后,最后我再把这些表拿到乡党委书记那签字,申报泥草房改造的材料就算全部齐备了,然后我把所有涉及泥草房改造(一般户)的材料报到前郭县发改委泥改办公室,涉及到泥草房改造(民政对象)的材料我都是给民政助理王秀东,由王秀东报到民政局,泥草房改造材料都是一式两份,我报上去以后我自己手里留一份,泥草房补助款是直接打到乡财政所的,由泥改办按照申报泥草房改造资金发放表详表上对应的钱数统一报到财政,然后由财政将补贴款统一打到乡财政所,因为泥草房改造资金发放表详表我们乡建所也留有一份,我就把这份表给乡里财政所,财政所按照表上人名及对应的泥草房补助款数额进行发放,发放泥草房补助款的都是财政所的工作人员,我从来不参与。泥草房改造2008年是我自己负责的,从2009年开始有民政对象以后,就是民政助理王秀东跟我一起负责泥草房改造的事情,这是乡里委派的,所有的表都是我负责填报的,但是涉及到民政对象的具体情况都是王秀东负责的,实际情况我都不了解,而且涉及民政对象申请泥草房改造的材料也都是王秀东负责上报的,他都不通过我,我就是负责填报这些材料。王秀东的工作职责:2009年开始,泥草房改造的改造方式里出现了购买现房的方式,涉及到以购买现房方式申报泥草房改造的,都是王秀东负责审核申报农户的情况,是否购买房屋,购买房屋的真实性,包括房屋购买协议也都是王秀东提供给我,然后由我放到泥草房改造材料里,到了泥草房改造验收的时候,乡里先进行验收,都是我和王秀东一起去百分之百验收,下到各户去,验收结束后给改造房屋照相,等到县里来验收的时候,涉及到一般户的都是我领着泥改办抽查验收,王秀东就不跟着了,涉及到民政对象的都是王秀东领着民政局的人抽查验收,我就不跟着去了。以购买房屋的方式申报泥草房改造我是听王秀东说的,王秀东说民政有这个政策,民政也有文件,但是我没有看见过,包括“前郭县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改造(民政对象)档案”都是王秀东拿来给我的,我只是负责填表。给泥草房照相工作最开始是乡干部霍成光跟着相的,后来霍成光得病死了,就由王秀东照相了,霍成光具体哪年死的我记不清楚了。申请泥草房改造的标准:一个是土房推倒重建,一个是砖房起尖,也叫平改坡,还有一个是购买现房的,这个只针对民政对象实施,申报当年购买砖瓦房的民政对象都可以申报。民政对象都包括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申请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是:土房推倒重建的补偿5000元,平改坡的补偿2000元,低保户还要多给,低保户土房推倒重建的补偿9000元,购买现房都是按照9000元一户给的补贴款,涉及到老兵,也就是优抚户的,补贴标准是12000元。泥草房改造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申请泥草房改造的农户经验收合格的,补偿款就直接打到乡财政所,然后我负责通知各村,各村再通知村民去乡财政所领钱,领钱的时候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领取人要签字或盖章,然后按手印,但也存在代领的情况。2010年傲都乡达日哈都村的王军申请过泥草房改造,这个事情是原来达日哈都村的会计于运茂找的我,当时他还领着个人,他到乡里找的我和王秀东,让我们帮着弄一下,王军是低保户,他家也没购买过房子,我们也都知道,然后我们就把所有的材料都给做出来了,王秀东把合同弄出来给我了,我们也没去验收,钱是于运茂领的,过年时于运茂给了我1000元钱。(出示:王军泥草房改造档案、房屋改造前后的照片及王军与姜可丽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档案就是于运茂以王军的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的档案,房屋改造的照片我记不住是怎么拍的了,这个房屋买卖协议就是王秀东他们帮着弄的,我帮着做的档案。我在该档案乡镇经办人处签字代表我对档案内容真实性的确认。(出示:王军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这个是我让达日哈都村上给盖的章,没有这个不能给补贴款。于运茂领完钱后的一次开会,他到我办公室拿出1000元钱给我了。庭审供述:麻学和于运茂这两起和李国辉没有关系,他们俩的件是我做的。李国辉是在乡政府我办公室签的字,签字前我没和李国辉沟通,我把全村的泥草房改造档案交给他一起签的,他没核实直接就签了。19、李国辉供述,我担任达日哈都村村领导期间,村班子成员:2007-2009年村书记王晓峰、村主任是我,村会计于运茂,村治保主任赵景军,村妇女主任徐雪松。2010年-2013年村书记和村主任都是我,村会计于运茂,村治保主任赵景军,村妇女主任徐雪松。我们村的泥草房改造是从2008年开始的,2009年、2010年我们村有泥草房改造。泥草房改造的流程:泥草房改造传达下来的时候乡上统一开会,会上有的时候书记通知,有的时候乡长通知,具体泥草房申报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这些详细问题,负责泥草房改造的城建所所长齐柏林也会在会上直接说,我们回到村里以后用大喇叭广播出去,把政策的内容向全村通告,村里有申报泥草房改造的就来村里报名,多数都是到村会计于运茂那里报名。按照规定应该由村民本人填制泥草房改造申报表和资金申请表,但实际村民只是报个名,没有填制泥草房改造申报表和泥草房资金申请表。村民报名以后由村会计于运茂把申报泥草房改造的名单交到乡城建所所长齐柏林那,然后齐柏林就会带人下来照相,当时照相的都是乡里的干部,具体是谁我不太清楚。乡上来照相的时候有时他们自己就去农户家照,有时村里人领着,有时是我领着或者社主任领着,每户需要照两次,改造前照一次,改造后照一次。其他的相关手续都是由乡上制作,符合泥草房改造的,年底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款就发下来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的就会被退回来。达日哈都村泥草房改造档案包括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改造(民政对象)档案、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泥草房改造协议书、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这些表格都是乡上统一提供的,具体内容是本人填制还是乡上填制的我不清楚。只是到验收合格后,资金来之前,齐柏林会把内容填制好的全村的这些表格让我去统一签字,村里的盖章也不是通过我盖印的。别的村有不少也是这样的过程,是不是全部都是这样我不清楚。申请泥草房改造有几个标准,一个是土房推倒重建,一个是砖房起尖,也叫平改坡。且必须是本地户籍。民政对象包括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申请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标准:土房推倒重建的补偿是5000元钱,平改坡的补偿是2000元钱,低保户土房推倒重建的补偿是9000元钱。申请泥草房改造的农户经验收合格的,补偿款就直接打到乡财政所,乡政府城建所负责泥草房改造的齐柏林通知各村,然后我再通知村民去乡政府财政所领钱,领钱的时候必有携带本人的身份证,领取人必须签字或盖章。王军家房子是3间砖挂面土房,他家没有改造。(出示:泥草房改造档案,王军“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改造(民政对象)档案”一份,“王军与姜可丽买房协议书”一份,王军“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一份),村民委员会一栏“李国辉”签字是我本人签的,泥草房档案中显示王军是按照翻建和民政对象上报的,王军没有改造,他是低保户,王军的泥草房没有改造,我在王军的泥草房申报档案中签字确认,当时签字时是乡里城建所长齐柏林把全村泥草房档案交给我一起签的,我也没有仔细注意内容就签了。王军和姜可丽的买房协议书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姜可丽是我们村村会计于运茂的妻子,王军的泥草房补贴款是谁领取的,领取了多少钱、领取后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王军家的泥草房改造申报国家补贴是谁给办理的我不清楚,王军家房子申报泥草房国家补贴时房子没有改造我知道。姜可丽家房子是砖平房,他家平改坡起瓦了。看申报档案,姜可丽家2010年是以王军名义申报的泥草房改造。平改坡起瓦应该得2000元泥草房补贴,王军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不应该得钱。20、被告人于运茂供述,2007年至2013年6月份在达日哈都村担任村会计。我担任达日哈都村村会计期间,2007-2009年村书记王晓峰,村主任是李国辉,村会计于运茂,村治保主任赵景军,村妇女主任徐雪松。2010-2013年村书记和村主任都是李国辉,村会计于运茂,村治保主任赵景军,村妇女主任徐雪松。我们村的泥草房改造是从2008年开始的。2009、2010年也都有泥草房改造。申报泥草房改造的流程是泥草房政策传达下来的时候乡上统一开会,会上有的时候书记通知,有的时候乡长通知,具体泥草房申报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这些详细的问题,乡上泥草房改造的城建所所长祁柏琳具体负责,我们村里用大喇叭广播出去,把政策的内容向全村通告,村里有申报泥草房改造的就来村里报名,多数都是到村里报名,报到村会计我这或者村书记李国辉那。有的个人也直接到乡上去报名。按照规定应该由村民本人填制泥草房改造申报表,和资金申请表,但是实际村民只是报个名,没有填制泥草房改造申报表和泥草房资金申请表。村民报名以后由我或者村书记李国辉把申报泥草房改造的名单交到乡里城建所所长祁柏琳那,然后祁柏琳就会带着人下来照相,当时照相都是乡里的干部,具体是谁我不太清楚,乡上来照相的时候有时乡上自己就去农户家照了,有时我们村里的人领着,有时候是村主任领着,有时候是社主任领着,乡上照相每户需要照两次,改造前照一次,改造后照一次。其他的相关手续都由乡上制作,符合泥草房改造的,年底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款就发下来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的就会被退回来。达日哈都村的泥草房改造档案,包括“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改造(民政对象)档案”,“前郭县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这些表格都是乡上统一提供的,具体内容是本人填制还是乡上填制的我不清楚。有不少村都是这样的过程。是不是全部都这样我不清楚。申请泥草房改造的标准是,首先必须是本地户籍,其次要有泥草房。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基础上,一个是土房推倒重建,一个是砖房起尖,也叫平改坡。民政对象都包括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申请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是土房推倒重建的补偿5000元钱,平改坡的补偿2000元钱,低保户土房推倒重建的补偿是9000元钱。泥草房改造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申请泥草房改造的农户经验收合格的,填制验收合格表,补偿款就直接打到乡财政所,乡政府城建所负责泥草房改造的祁柏琳通知各村,然后我再通知村民去乡政府财政所领钱,领钱的时候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领取人必须要签字或盖章。我家2010年是以我们村低保户王军的名义申请的,当时用我妻子姜可丽名和王军制作的假的买房协议。我家申请泥草房改造的房子改造前3间砖平房,是1993年建的,房子改造后在砖平台基础上起的彩钢瓦,换的塑钢窗。我办理申请泥草房改造的过程是:2010年我家想给房子起个瓦,报2000元的泥草房改造的平改坡补贴钱。我找到祁柏琳报名时,祁柏琳说:“于会计,你找个低保户,以低保户的名义报个翻建,可以得9000元泥草房补贴,这不比报平改坡多得不少钱嘛。”我说:“行啊,那得咋办?”祁柏琳告诉我:“你在村里找个低保户名,在你和低保户之间签个假买房协议书,以低保户名报泥草房改造。乡里手续我给你负责办理。”我听祁柏琳给我出的主意后,就用我们村低保户王军名义,(当时也没有和王军说这个事情)制作了一份假的买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是我拟制的,协议书也是我制作的,协议书以我妻子姜可丽名义和王军签的假买房协议书。签名都是我代签的。做好这份假协议书后我就交给祁柏琳了。其他表格我再没有填过。改造前照相,我记得是照的王军家的土房子,改造后照的是我自己家的房子。照完相也验收合格了,到年末时我在财政所领取了9000元的泥草房补贴款。到2010年年末时,祁柏琳通知我到乡财政所去领取泥草房补贴款,当时领钱时也没有用王军的身份证,都是由祁柏琳负责认人领钱,祁柏琳让谁去领,谁就可以领钱。以王军名义的泥草房补贴款是我本人去领取的,领了9000元钱现金。我签了我自己的名。祁柏琳帮办理泥草房补贴的事情,我给祁柏琳1500元钱好处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在验收合格后,定下来我以王军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补贴的事确定能得到补贴款以后,有次在我们村民家吃饭时,我和祁柏琳都在场,在那次我私下给了祁柏琳1500元钱。也没有其他人知道。我这不符合得9000元的条件,祁柏琳帮忙给验收合格了,所以对他表示感谢给的。按照乡里规定,我平改坡是可以得到2000元泥草房补贴款。我有冯宪宽和李长志的泥草房补贴款是我代领的。冯宪宽名下的9000元泥草房补贴款是我侄女女婿冯长志报的,冯长志不是低保户,是冯长志以他叔叔冯宪宽名义申报的。冯长志当年是2间土房扒倒翻建的。当时领钱时,冯长志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代领的,冯长志电话里说他叔叔冯宪宽名下的9000元钱泥草房补贴款就是他的。我领完之后把9000元钱都给冯长志了。李长志名下的5000元泥草房补贴款是谁报的我不清楚,我们村没有李长志这个人,这笔5000元钱是祁柏琳让我签字代领的,但是当时我只是签了字,没有领钱。我去乡财政所给冯长志代领9000元泥草房补贴款时,祁柏琳找到我说:“于会计你帮我代签一笔。李长志这笔泥草房补贴款是我办的。”我没好意思拒绝就答应了。祁柏琳说李长志这笔是他办的,这句话意思是这笔是虚假的。祁柏琳没说过李长志这笔是给谁虚假办理的。我们村没有李长志这个人,通过我们村村民名义虚假申报,我答应祁柏琳帮忙代签时,我知道,我给祁柏琳帮忙代签是因为祁柏琳找我帮忙,我抹不开面子就答应了。祁柏琳找我代签这笔李长志名下的泥草房补贴款,是因为李长志是以达日哈都村村民名义申报的,我是村会计,由我给代领比较正常。而且我和祁柏琳关系不错,所以让我给代签了。李长志名下这笔5000元泥草房补贴款是祁柏琳领的,我只是签了字,我没有领钱。李长志泥草房改造档案是由谁填制的我不清楚。被告人于运茂在2015年5月29日庭审供述:通过这段时间考虑,关于李长志那笔5000元,我明知李长志不是我村村民,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我还帮助签字,构成贪污罪,我认罪,并同意上缴此笔脏款。我家房屋改造的事我一直也没有跟李国辉说过,我直接找的齐柏林,齐柏林给我办的这事,我和麻学为了多得钱,在麻学家请齐柏林吃的饭,齐柏林说平改坡国家规定补2000元钱,如果找个低保户就能多领一部分钱,然后作了一个假协议,在乡上齐柏林办公室填的表,表也是齐提供的,这事我没和李国辉说过,也没给过他好处。我给齐柏林1000元好处费,给齐柏林买烟和请他吃饭花了将近500元。我对起诉书起诉的数额12000元认可。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运茂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并伙同齐柏林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运茂犯罪后,配合检察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积极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运茂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运茂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董小红审 判 员 赵广和代理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