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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鞠海龙与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鞠海龙,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博,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一审原告卢春光,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再审申请人鞠海龙与被申请人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鞠海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认为,鞠海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海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喜凤代理审判员  卫 强代理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