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鞠海龙与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鞠海龙,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博,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一审原告卢春光,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再审申请人鞠海龙与被申请人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鞠海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认为,鞠海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海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喜凤代理审判员 卫 强代理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