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广芝、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董广芝、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广芝,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董广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广芝,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兵,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盼,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供销社。法定代表人于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涛,该社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广伦,男,农民。再审申请人董广芝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董广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广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