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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邱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大英,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邱某戌,邱某庚,邱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邱某甲,男,生于1936年8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邱大英,女,生于1961年11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邱某丙,女,汉族,住梁平县。被告邱某丁,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邱某戊,女,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邱某戌,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邱某庚,女,生于1974年8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邱某辛,女,生于1974年8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诉被告邱大英,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邱某戌,邱某庚,邱某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