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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徐财德与衡成明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财德,衡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96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965号申请执行人徐财德,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衡成明,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徐财德诉衡成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财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衡成明按照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582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衡成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衡成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