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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仙婷与应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仙婷,应艳,应宇翔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仙婷。委托代理人:胡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艳。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洁,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应宇翔。再审申请人卢仙婷因与被申请人应艳、一审第三人应宇翔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卢仙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