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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善井与徐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井,徐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郑善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笏增。被告:徐万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善井与被告徐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善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善井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善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郑善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