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善井与徐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井,徐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郑善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笏增。被告:徐万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善井与被告徐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善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善井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善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郑善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