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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熊乙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91号被告人熊乙龙,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乙龙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乙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80克、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被告人熊乙龙。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熊乙龙于2014年10月24日携带毒品乘车,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镇安执勤点时,被执勤人员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80克。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称量、提取记录,毒品定量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勘查笔录,证人杨某证言在卷证实;熊乙龙对受他人指使接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乙龙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熊乙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72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乙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谭丽芬审判员刘晓琨代理审判员戴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