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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578号原告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杨敦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外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杨敦娣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本案可待另案财产处置后一并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杨敦娣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敦娣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案款105117.4元,被执行人杨敦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宁波圣希罗西服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01元,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147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5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