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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桐山、孙保水等与白玉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桐山,孙保水,白玉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张桐山,个体。原告:孙保水,个体。被告:白玉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桐山、孙保水与被告白玉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桐山、孙保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桐山、孙保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桐山、孙保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