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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明强与XX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567号原告:金明强,农民。被告:XX锋,居民。原告金明强诉被告XX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XX锋归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锋负担。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0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期为一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4年5-6月份归还3000元外,余款7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锋归还原告金明强借款7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