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亚东申请执行集贤县晨光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东,集贤县晨光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韩亚东,男,42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晨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杨玉彬,男,经理。本院在执行韩亚东申请执行集贤县晨光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亚东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