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爱明、陈聪与陈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明,陈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夏爱明。委托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学银。委托代理人武桂梅,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裘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明诉被告陈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爱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爱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原告夏爱明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