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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曲××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曲××,农民。被告周××,农民。原告曲××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诉称,与被告周××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所生女儿周二×由周××抚养,随周××生活。周二×在周××处生活期间,未得到悉心照料,仅生活不到半年,原告就将周二×从周××处接走送到周紫欣姥姥家生活居住。周××曾欲将周二×接回家,但原告担心周二×在周××家过不好,没有同意。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周二×抚养权,但因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诉讼请求。2014年时,因周二×上学借读费问题,原告欲将周二×送回周××处以方便上学,但周××对周二×还是漠不关心,还想把她过继他人,周二×遂又回到姥姥家居住。这些年,原告一直务工挣钱供周二×生活和学习,周二×现已年满10周岁,也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周二×抚养权,要求周二×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曲××提交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离婚事实及离婚时周紫欣随周××生活等情况。二、周××及周二×户口页,证明周××和周二×的父女关系及各自身份信息情况。被告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核实,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周二×(2002年11月7日出生)系原、被告所生女儿。2007年11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所生女儿周二×由周××抚养,随周××生活。离婚后,周二×在周××处生活居住将近半年时间。后周二×被原告接走送至其姥姥家生活居住至今,期间主要由原告负责周二×生活和学习等支出。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周二×抚养权,但因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周二×现已年满10周岁,也愿意随其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周二×抚养权。本院依法询问周二×意见,周二×表示这些年一直在姥姥家生活居住,由原告供其生活和学习,其愿意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周二×所做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周二×父母,均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周紫欣。周二×已年满十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其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现周二×明确表示其愿意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周二×已经和原告共同生活多年,由原告供其生活和学习。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周二×抚养权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周二×独立生活之日止,周二×由原告曲××抚养。诉讼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贵洋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