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912号原告高志强,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委会西2000米。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强与被告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志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八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一百五十八元退还原告高志强。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