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锦华与王福剑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锦华,王福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锦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剑(曾用名王福俭),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谢锦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福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锦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判决宣告前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谢锦华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锦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刘 岩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茜怡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