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王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生,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贵生,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木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帅,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生诉王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生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生撤回起诉。诉讼费344元,由原告李贵生承担。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