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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与姚恒海、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姚恒海,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东方吕前村。法定代表人:赵奎军。被告:姚恒海。被告: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恒海、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