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与姚恒海、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姚恒海,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东方吕前村。法定代表人:赵奎军。被告:姚恒海。被告: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恒海、寿光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