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焦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旬邑县果岭小区六号楼,系旬邑县信访局干部。身份证号码610403197803281552。被告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住所地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连某某,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系该村村委会委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村村民(群众代表)。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焦某某诉旬邑县城关镇某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以自己请求被告支付的案件标的款现不在被告村委会为由,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