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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汤伟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伟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37号罪犯汤伟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伟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汤伟华违法所得款发还各被害人。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履行职务。罪犯汤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伟华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8月因上课迟到扣0.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2014年2月17日向建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40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00035205)2015年5月10日向建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50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00055132)。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罚没收据NO:00035205,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伟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