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莫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莫某。被告黄某。原告莫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黄绍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昂扬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