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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远根与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刘远根。被告马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根诉被告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远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远根撤诉处理。审判员叶红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瑞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