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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贾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贾维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袁毅,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茂元(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维福。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贾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