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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超、金成和与金成和、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金成和,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593号原告陈超。被告金成和。被告郑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金成和、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以被告金成和出境系涉外因素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 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